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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14 15:18:45 点击: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晋政办发〔2017〕113号)精神,按照《关于高质量推进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晋企发〔2020〕17号)和《关于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及“农业企业+电商+基地”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通知》(晋企发〔2020〕43号)精神,为鼓励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省局决定继续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奖励。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与条件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按照“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从申请省级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资金的企业中,选择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
1.企业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型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
2.企业存续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2018年1月1日前成立),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要求2019-2020年连续两年盈利,累计盈利100万元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主营业务明确,发展前景较好,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的行业,其中2020年度: 工业企业要求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类企业要求总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农业企业要求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 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类企业要求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1200万元以上;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邮政等类企业要求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要求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600万元以上。 对于“农业企业+电商+基地”类(指三个不同的独立法人主体或经营主体通过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成为一个法人主体,改造前至少有一个独立法人主体符合存续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要求)不做“总资产”、“年营业收入”要求。 对注册地在原贫困县的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适当放宽条件,将“总资产”、“年营业收入”要求最多降低为上述标准的80%。 房地产开发业、金融服务业不在省级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
4.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2019年1月到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前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文件为准。
5.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度(2021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登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6.企业已按《山西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六个配套文件》(晋金办资〔2021〕4号)中《山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经审核,进入山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二、奖励标准
民营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山西省中小微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见附1); 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3.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基本情况及效果介绍;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变更登记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8.企业2018年度与2019年度财务报表(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经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20年度、2021年度及股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均需防伪码);并提供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股改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进行了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法律意见书;并提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 10.如有评估及验资事项,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并提供与第三方中介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 11.企业若已挂牌或上市,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述资料,按照顺序,采用A4纸制作成册,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审核流程
1.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需向注册地的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报材料。 2.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负责对申报股改奖励资金的中小企业组织实地考察和初审,确认企业运行正常并确实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了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对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确保复印件材料与原件一致;在《山西省中小微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正式行文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3.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接到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后,需认真审核申报资料,结合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对企业改制目的、改制过程、改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并正式行文向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推荐。 4.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申报资料及推荐文件(各一份)于2022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融资财务处,逾期不再接收。申报文件及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许罡  蔚振宇
电 话:0351-5607179 邮 箱:sxqyjrzc7179@163.com 附:1.图片山西省中小微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wps 2.图片山西省中小微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wps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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